《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明确规定:将4+7集采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部分患者自负;非中选品种价格是中选价2倍以上的,按原价格下调30%作为支付标准;2倍以内的,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2-3年逐步调整到位。 文件同时还明确,未过一致性评价品种,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价,并立即执行;医保机构按不低于采购预算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明确规定:将4+7集采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部分患者自负;非中选品种价格是中选价2倍以上的,按原价格下调30%作为支付标准;2倍以内的,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2-3年逐步调整到位。
文件同时还明确,未过一致性评价品种,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价,并立即执行;医保机构按不低于采购预算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证书编号:(鄂)-非经营性2015-0050